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破申1号
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景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2618689M。
法定代表人:**,铭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上海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佳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栋1层X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7578824K。
法定代表人:***,思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0656848N。
法定代表人:覃融,瑞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9日,铭景公司、**以瑞通公司一直拖欠铭景公司建筑工程款3125757元、**工资款850000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瑞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8月28日,思佳公司以瑞通公司一直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2436594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瑞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铭景公司、**及思佳公司分别申请瑞通公司破产清算系同一案由,被申请人系同一法人,本院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申请书及通知书送达给瑞通公司,瑞通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瑞通公司系赤壁市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外来投资者,自2010年1月份以来,瑞通公司陆续开发200000平方米左右的十五镇、华美达酒店及住宅小区等资产达1000000000元的项目,在经营过程中瑞通公司遇到暂时的困难而影响到一些债务的偿还,现瑞通公司一直在开展工作,想方设法的将上述资产盘活,一旦盘活资产,公司绝对有能力清偿所欠债务。1、对**与铭景公司的申请,瑞通公司认为,从现有的公司资产总量来看,**与铭景公司申请瑞通公司破产清算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另铭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赤壁市人民法院已经将赤壁.印象小区三号公馆1号楼首层3、5、6、7、8号5间商铺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以上商铺价值14656000元,而公司所欠**与铭景公司债务总计不到4000000元,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上述债务,不存在没有财产履行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对思佳公司的申请,瑞通公司认为,从现有的公司资产总量来看,思佳公司申请瑞通公司破产清算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另思佳公司诉瑞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虽经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瑞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4365948元,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该案仍在申诉期内,公司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故瑞通公司要求裁定不予受理铭景公司、**、思佳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铭景公司对瑞通公司截止2018年10月26日,享用3125757元的债权;**对瑞通公司截止2018年10月26日,享有85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思佳公司对瑞通公司截止2018年10月26日,享用24365948元的债权。瑞通公司是于2010年2月2日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0656848N,现瑞通公司的住所地为赤壁市瑞通大道。
本院认为,因瑞通公司住所地为本院所在地,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此案中债权人铭景公司、**、思佳公司对债务人瑞通公司确实享有建筑工程款3125757元、工资款850000元及利息、工程款24365948元的债权。瑞通公司属企业法人,依法能够成为破产清算案件的被申请人。瑞通公司称其公司资产远远大于负债,公司有能力完全清偿债务,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理由,因铭景公司、**、思佳公司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了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至今,瑞通公司均未履行,且瑞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完全清偿债务的资产,故本院完全有理由认定瑞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瑞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债权人铭景公司、**、思佳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