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522号
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9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