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4347号
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8018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