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891号
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部专员。
被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小进。
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禹国用(2011)第0322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