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1745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升龙国际中心C区8号楼2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9236935F(1-1)。
法定代表人:邝小进。
原告**与被告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