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5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江东大道欣明国际1609-16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