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3466号
原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美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锦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锦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