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2号
原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特朗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