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53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盛。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3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