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53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盛。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3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