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0523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诉讼费27586元,现被执行人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