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牡丹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江东大道欣明国际1609-1613。
法定代表人:张祖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峰,牡丹江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出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对其他款项将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22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文宇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