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658628041,住所地缙云县东渡镇东渡村。
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5328808G,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斋堂下28号。
本院对原告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35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青田县阜山乡玉带华府A区4幢301、401、501、502室及A区5幢1-101、1-202、1-302、2-1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预查封,因无产权证,申请人表示暂不予处置,在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青国用2012第02391号、02392号、02393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暂缓处置。对被执行人***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并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