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7执1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浙1127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