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7民初1820号
原告: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65862804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东渡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海威光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4378629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遂松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海威光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缙云县万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