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5786号
原告:开封市欣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9064865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镇郑汴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71180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欣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欣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欣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467.2元,由原告开封市欣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