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5716号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6118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镇郑汴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71180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路通园林绿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