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珍珍、吴文彪,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李集街南。
法定代表人:邱连波,执行董事。
第三人:肖作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第三人:阳平,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曾用名:张卫勇)诉被告***、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依法追加肖作军、阳平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李莉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烨岚
书 记 员  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