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李集街南。
法定代表人:邱连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孙百亿,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民建筑)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润房地产)、孙百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属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即潜江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上诉人提交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是用于证明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本案的其他主体中民建筑、孙百亿并非《联合投资协议》的合伙人,若强行根据《联合投资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将损害他人的诉讼权益。
中民建筑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并非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虽然被上诉人***与本案其他当事人间的关系部份关联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但原审原告***的主要请求是返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款结算,因此,本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无论是孙百亿,还是中民建筑,从未与***及***签订管辖协议,***诉称的管辖协议对中民建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之规定,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背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房地产、孙百亿未答辩。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案卷中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材料,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甲方)、肖作军(乙方)、***(丙方即张卫勇)、阳平(丁方)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仅对签订《联合投资协议》的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与***之间有联合投资的关联关系,但***一审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返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款结算,该协议约定对涉及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动产地位于潜江市,故本案应由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民建筑提出上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一审仅在审查《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管辖与上诉人***关联性后,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处理意见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秀斌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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