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与某某、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38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9号。
主要负责人:庹文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李集街南。
法定代表人:邱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与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谢煜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