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郭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李集街南。
法定代表人:邱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董文博
审判员 刘宇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