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4032号之二
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袁家台北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赵地,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李集街南。
法定代表人:邱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2月2日,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在诉讼中已协商一致,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原告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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