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2184号
原告: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中都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70084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88858490。
法定代表人:*家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凤阳县金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兴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