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保21号
申请人: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88858490(1-1)。
法定代表人:赵家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盐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91777555。
法定代表人:魏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保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