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其与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5民初955号
原告:**其,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8885849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39528860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其与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其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永其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管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