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22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处享有的债权21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号:66154920215002260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处享有的债权2100万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毅
书记员  谭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