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5505Q。

法定代表人:袁晓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7495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4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200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应领取的债权,以人民币1900万元为限,但现在不具备提取条件;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法人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