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民初256号
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999号内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653673XK。
法定代表人:黄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平,男,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65204。
法定代表人:贺安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94元,减半收取4797元,由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李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