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灌云金智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1059号
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653673XK,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999号内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6520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贺安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丛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金智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P57HC4M,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灌云县南岗乡陡沟村(原陡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家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7699869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工业园华商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陶凤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仁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灌云金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被告江苏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6月2日,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