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963号
原告:***,女,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东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黄拯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同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爱华
书 记 员 陆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