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6民初230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八街坊(总工会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坤战,经理。
第三人:曹士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曹士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