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6民初230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八街坊(总工会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坤战,经理。
第三人:曹士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曹士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