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执字第1268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
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
被执行人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545434-8,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
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乌审旗战国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乌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娟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