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182号
原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74459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友,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绍雄,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10120063,住所地江苏生活上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