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4479号
原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74459L。
法定代表人:王永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程阳,均系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1FFP60。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丽,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70000.5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确认原告在拖欠的诉请1的范围内就“无锡恒大悦珑湾项目隔音屏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无锡恒大悦珑湾项目隔音屏障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靠近无锡恒大悦珑湾的凤翔高架防护栏上设置隔音屏。工程款付款办法为:开工前支付70万元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支付63万元;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满后支付余下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按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月14日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52元,但并未支付。
盛建置业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二、利息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且隔音屏工程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一旦拆除会产生民生问题,故也不宜折价、拍卖。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建设单位(甲方)盛建置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乙方)市政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一、工程名称无锡恒大悦珑湾项目隔音屏工程,工程地点凤翔高架,工程范围为对“靠近无锡恒大悦珑湾的凤翔高架防护栏上设置隔音屏。隔音屏长度350m”。二、合同价款1400000.52元(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9%)。合同价款内容:1、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开工所需的一切基本项目所需费用;2、图纸设计、专家论证等;3、按规范设计要求供应及安装隔音屏,包括供应安装必要之连接件、固定件等一切所需物料和工作。三、开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70万元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完工后7天内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后45日历天之内,甲方支付乙方63万元,保修期满后支付余下款项。四、合同工期为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开工为准)。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21年1月14日,建设单位盛建置业公司、设计单位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市政建设公司在《竣工验收证书》上加盖印章,确认开工日期2020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14日,验收范围及数量一栏记载“恒大悦珑湾为高层住宅,位于凤翔路快速内环东侧,小区离高架最近处水平距离仅约40米。由于高架车流量大,恒大悦珑湾建成后,车辆噪声会对其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为降低噪声影响,给居民营造舒适的居住环境,拟在靠近恒大悦珑湾最外侧高层住宅的内环高架上增设声屏障,在相应敏感点附近的护栏上增设声屏障350米。新增声屏障形式如下:百叶窗上吸声屏+透明夹胶安全玻璃中隔声屏+百叶窗上吸声屏”,对工程的质量评价“合格”。
另查明:本院(2022)苏0213民初453号原告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盛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明确:案涉工程系设置在高架内环上的隔音屏障,关系到靠近内环高架的高层住户的利益,不宜拍卖或变卖,市政建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盛建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政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市政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市政建设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后,盛建置业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市政建设公司主张盛建置业公司支付70000.5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14日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已经届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市政建设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因设置在高架内环上的隔音屏障关系到靠近内环高架的高层住户的利益,不宜拍卖或变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建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钱月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七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