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锡仲裁字第0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33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锡仲裁字第0172号裁决书]指定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