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4380号
原告: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
被告:朝阳市先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庆。
原告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先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7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原告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