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7074号
原告: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43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6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钧,经理。
原告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