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7097号
申请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4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470369X6。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6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92111Q。
法定代表人:李红钧,经理。
申请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5,91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耿婉瑾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