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7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4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470369X6。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6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92111Q。
法定代表人:李红钧,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1709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591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5912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耿婉瑾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