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3876号
原告: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1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4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易境和***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