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4144号之一
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0934001X。
法定代表人:孟小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岳超楠(实习),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学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4LLYE02。
法定代表人:杨起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涛,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豫1082民初4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的基本户(尾号为1603)有余额44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的一般户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账号为41×××55_1的银行账户、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固支行账号为13×××01的银行账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人民路支行账号为41×××0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