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74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0934001X。
法定代表人孟小聚,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学苑路西段南侧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4LLYE02。
法定代表人杨起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浩嘉隆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豫1082民初414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0)豫1082执保168号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940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收到条及结案证明,并要求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红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