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4933号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蘑菇房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6403937Y。
法定代表人:袁国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鹏,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茂升,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0934001X(1-1)。
法定代表人:孟小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系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中段南侧(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7654112XF(1-1)。
法定代表人:靳松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远,系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坐春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翕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