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517号
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翁玉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