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4199号
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0934001X。
法定代表人:孟小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