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和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辉。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