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3292号
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营乡尧石得村(原白营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和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丕贵,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30元,减半收取计22415元,由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