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93号 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建设路与大庆路交叉口旭日**10号楼2**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33E7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人和大道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1725123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2.48元,由原告河南鸿联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鹏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