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5民初11065号之一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琪源建材租赁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琪源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琪源建材租赁部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琪源建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琪源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