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民初2254号
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东侧、永洋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邯郸市海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西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海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计2913.5元,由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