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8民初1931号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邯郸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